繼承或夫妻贈與移轉土地後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應重新 申請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若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雖該土地前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所有權人已經變更,如該土地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由新土地所有權人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申請核定,才能繼續適用千分之二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很多民眾因繼承或夫妻相互贈與等原因取得土地後,常誤以為是自家人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用途並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前土地所有權人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致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於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影響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權益,不能不注意。

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要繳納契稅嗎?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否繳納契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將視以下2種不同狀況而定:(一)因買賣、交換、贈與原因而中途變更起造人,並以該承受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此種情形按實質課稅原則必須依法申報繳納契稅,且須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完成申報手續。如逾期申報,每逾3天將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至應納稅額為止,最高至新台幣1萬5千元;如短、漏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則除補徵本稅外尚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的罰鍰。(二)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資金問題或其他原因,將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並由該受讓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及取得使用執照,此種情形可免課契稅,但該受讓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仍須提示工程合約書及相關出資興建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確有出資繼續興建之事實者,才能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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