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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原來「以中華郵政包裹自國外寄送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等進口,須『事先』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之規定,自104年7月1日起該署放寬為「進口人應於寄送藥品前或收到應補申請進口同意文件通知後,填具貨品進口同意書向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申請」,即進口人收到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後再向該署申請亦可。
衛生福利部另規定,自104年7月1日起,寄送(郵包、快遞)少量藥品供自用者核放方式:「每種2瓶(盒)為限,合計不超過6種。(由海關逕予放行)。」至以快遞方式進口者,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放行之通關代碼,應繕具進口報單辦理通關放行事宜,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如超過上述限量,則仍應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
為避免民眾不諳藥品限量規定及通關作業,延誤取得藥品的時程,臺北關特別呼籲民眾自國外寄送(郵包、快遞)少量藥品供自用者,應特別注意上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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