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款將多付出比利息高出很多的滯納金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如逾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 15%,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在這低利率時代,納稅義務人如接獲繳款書務必如期繳納,以避免多付出比利息高出很多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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