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府教育處為考量家長經濟負擔,並鼓勵幼兒及早接受教育,公私立幼稚園99學年度收費標準表之各項目及費用均不予調漲,收費項目包含:學費、雜費、代收代辦費(含學生活動費、學習材料費、點心暨午餐費、交通費、設備費等)均維持原收費標準。各園不得自行調高收費額,未依所報收費規定擅自調高收費總額且經查證屬實者,不得申請參與100學年度及101學年度之合作園所。

 教育處表示,99學年度起,率先在本縣復興鄉國幼班辦理「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亦即就讀復興鄉國幼班的5足歲(93年9月2日至94年9月1日出生)幼童可免學費;另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可再請領經濟弱勢加額補助。而100學年度起,「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對象將擴及一般地區家戶年所得110萬元以下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5足歲幼兒:就讀公幼免學費、就讀私立合作園所每學期補助學費1萬5000元整;家戶年所得70萬元以下者,也可再請領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教育處進一步說明,一般地區99學年度雖然尚未辦理「免學費教育計畫」,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及私立合作園所之5足歲幼兒仍可申請「扶幼計畫補助」。扶幼計畫補助是依家戶年所得及子女數區分補助額度,家戶年所得以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父親及母親 (或法定監護人) 合計之年度所得總額、利息及不動產為計算標準。但家戶擁有「三(含)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和超過新台幣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新台幣10萬元(含)以上」者,不論其家戶所得數多寡,均排除於補助對象。

 申請「扶幼計畫補助」除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需要先檢附證明文件外,如果是依家戶年所得申請扶幼計畫補助的幼兒,相關資料會先註記於系統中,供園所比對,家長無須先提供證明資料;除非家長對於比對結果存有疑問或其他扶養事實者,再由家長自行舉證。而相關補助是由幼稚園代為辦理,再將補助款抵扣學費或轉發給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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