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之非住家用房屋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位民眾李太太詢問:「100年2月初新買入的三樓透天厝,房屋都還沒裝潢好,也都沒有入住,也沒有出租給人做生意,為什麼一樓的部份是按『非住非營』用的稅率課徵房屋稅。」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照財政部75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7575088號函的規定,空置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非住家用的,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為李太太的房屋一樓的使用執照用途別為「店舖」、二樓及三樓的用途別為「住宅」,一樓雖為空置,但按照財政部上開函釋之規定,一樓的部分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而二樓及三樓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李太太房屋已裝修完畢且已入住供住家使用,一樓的部分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申報契稅後在尚未辦完產權移轉登記前買賣不成者記得辦理撤銷申報以維權益【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申報契稅後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買賣無法成交時,請記得至原申報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未繳納的契稅才能註銷免被移送執行,已繳納者則可全數獲得退還,為了您的權益,千萬輕忽不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買賣申報契稅後,經稽徵機關審核各項相關應附證件齊全者,權利人即負繳納契稅的義務,在一般情形下非經撤銷申報,該義務即必須依法履行,否則一旦逾期未繳,每逾2日將被加徵1%滯納金,逾30日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又如屬稅款已繳納者,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買賣無法成交而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則依法可以免徵並退還已繳納的稅款。
該局指出,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填寫申請書外,尚應檢附原申報之公定契約書影本及繳款書正本,另須注意的是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公定契約書所蓋印章相符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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