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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自100年7月1日起對於「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12品目之商品」,實施商品檢驗。臺北關稅局為配合執行邊境管制,除籲請進口廠商、報關業者及快遞業者配合辦理外,並重申「涉及輸出入規定之快遞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以免違反商品檢驗法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等規定而受罰。

      臺北關稅局表示,「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12品目」之商品分類號列包含:6111.20.00.00-0,6111.30.00.00-8,6111.90.10.00-3,6111.90.20.00-1,6111.90.30.00-9,6111.90.90.00-6,6209.20.00.00-3,6209.30.00.00-1,6209.90.10.00-6,6209.90.20.00-4,6209.90.30.00-2,6209.90.90.00-9 ,各分類號列之品目明細表,業經標檢局於99年12月30日以經標二字第09920021770號公告,民眾可逕向該局網站查詢。

      該局重申,依據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條第12項第1款規定,快遞貨物涉及輸出入規定者,不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且依據商品免驗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該辦法免驗金額、數量或條件規定之輸入商品,標檢局得公告指定免驗通關代碼,由報驗義務人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自行填報免驗通關代碼,經單證比對符合後,始准通關放行。上開嬰幼兒穿著之服裝及服飾附屬品12品目商品之輸出入規定代碼為CO2,應實施商品檢驗,即屬涉及輸出入規定之貨物,不得以簡易申報單方式通關,應按一般進口報單方式通關,並應於進口報單第30欄位申報輸入許可證號碼-項次,由簽審機關確認,是否通過審核,海關再據以確定該筆貨物是否放行。快遞業者如違反規定,得依關稅法第87條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屆期未完成改正者,處6,000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連續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該局籲請進口廠商、報關業者及快遞業者配合辦理,以免違反商品檢驗法及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等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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