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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常接獲民眾檢舉,房屋有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未依法完成申報繳稅之情形。
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有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移轉承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俟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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