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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行政院衛生署已公告增訂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10 ppb。並公告不同型態之牛肉販售業者皆須依規定標示,即日起,凡販售含牛肉之散裝食品場所(如:南北貨販售店、量販店、大賣場、超市、便利商店、雜貨店、傳統市場等),以及直接供應含牛肉餐食之飲食場所(如:餐廳、速食業、夜市、小吃、美食街等),均須依規定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國)。

 

9月20日起生產製造含牛肉的包裝食品(如牛肉乾、牛肉泡麵等),亦均須清楚標示牛肉原料來自於哪個國家,桃園縣衛生局昨日起分別至各販賣場、店家抽查配合實施情況。
  

衛生局呼籲牛肉販賣業者務必依規定清楚標示,該局將加強稽查並輔導2個月,11月6日起若未標示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另若業者所標示之原產地資訊,有涉及不實之情形,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罰鍰。

牛肉標示新法實施,桃園衛生局抽查店家 配合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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