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2年內之農業用地再移轉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業用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指出,自100年6月1日開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後,該局會收到國稅稽徵機關查詢農業用地是否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 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非該條例之課徵範圍。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指符合農業發展條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因此民眾持有期間2年內之農業用地再移轉,若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4 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免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眾若有疑問,可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382或2388洽詢,將有專人解答。

 

◎收取票價或收費之高爾夫球練習場應依法課徵娛樂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86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861907368號函釋:高爾夫球練習場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課稅範圍,其有收取票價或收費者,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對娛樂稅如有疑問或不明瞭處,可利用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轉2477。中壢分局:4515111轉406。楊梅分局:4781974轉202。大溪分局:3800072轉210。

 

◎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展開清查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健全稅籍,落實漲價歸公,以維護租稅公平,增裕庫收,該局自10月11日起至12月10日止展開「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清查,將依據財政部頒布「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審查管制注意事項」之規定,對桃園縣所轄因合併或收購而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案件辦理全面清查。
 

 該局表示:該類申請記存期間如經該局查獲有所有權再移轉情事者,將依規定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但經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公司再併購而移轉時,如符合相關規定,其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可一併記存,無需追繳原記存稅款。另外收購案件於收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列管期間內,該局將請被收購公司提供其委請獨立專家(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該年度其持有收購公司股份,有無低於原收購取得對價65%之報告書,以供查核,如發現持股低於65%者,也將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電話3326181分機2382或23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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