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府環保局日前發文給擔任縣府或環保局基金會及審查委員之專家學者,建議在擔任委員期間,勿再擔任與縣府或環保局相關標案之顧問職務,恐涉及利益迴避問題,以免遭受質疑或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環保局表示,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100年11月1日環署綜字第1000095233號)「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基金委員迴避原則」:第2條,對於擔任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所聘任之委員,以專家學者身分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該署基金委員者,該委員或其所代表之民間團體,得參與該署委辦計畫招標或申請補助計畫,但其所參與之委辦計畫或補助計畫,該署如有召開審查或審議會議時,該委員應自行迴避。
  

環保局參考環保署之該項作業原則,辦理各項招標和審查案時,均在審查作業前,因此,要求委員填寫「採購審查委員切結書」,針對審查案件採取利益迴避原則。
  

環保局指出,針對議員質疑本縣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陳慶和委員,於任職期間擔任「桃園縣100年度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暨宣導計畫」計畫顧問,是否有違利益迴避一事。陳慶和委員雖於任職期間擔任「桃園縣100年度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暨宣導計畫」計畫顧問,但該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辦理限制性招標。陳委員並未擔任該案評選委員進行審查,亦未出席評選會議,自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陳委員表示,他同意擔任該計畫顧問,是在100年3月9日前簽署同意書。而縣政府聘任他擔任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委員的聘期為100年6月5日至102年6月4日,擔任計畫顧問,是在計畫開始前,且並未參與相關審查作業,自無違反立利益迴避原則。
  

環保局考量為免衍生不必要之困擾,乃決定根據議員之反應,於4月29日發文提醒各基金管理會委審查委員,儘量避免擔任縣府及環保局各相關委辦計畫顧問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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