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其本人或其同戶家屬成員所有之車輛,可享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之車輛,如身心障礙者本人領有駕駛執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名下所有之車輛可1人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未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依同法條但書規定,其同戶家屬成員所有之車輛可1戶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徵的,且因身心障礙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是自民眾提出申請當日起開始免稅,因此,如有符合身心障礙免稅條件的朋友,切記要儘早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申請時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及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另請注意身心障礙證明不得過期。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以電話向該局總(分)局查詢,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4。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7。?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5及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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