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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民眾電詢問,其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才知其96年期地價稅漏未繳納,惟該筆地價稅開徵至今已6年多了,是否還負有繳納之義務呢?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為其徵收期間,超過5年徵收期間者,不得再徵收,但若有改訂繳納期間者,自改訂後之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惟稅捐如果在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並開始執行者,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因此黃先生96年期地價稅開徵迄今雖已6年多,但因稅務局在5年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並經行政執行分署開始執行,就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所以該筆地價稅不會被註銷,黃先生仍然有繳納該筆稅捐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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