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已貼(繳納)之印花稅票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疑義或不清楚,歡迎民眾洽詢稅務局及各分局, 相關服務電話如下: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3326181分機2447。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8。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3800072分機106。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4781974分機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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