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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瑞如桃園報導】針對日前民代召開記者會,質疑桃園市下架公告滿三年的兒少法裁罰紀錄,社會局表示,公告後三年即下架的規定是108年通過的舊制,但仍詳細登錄於中央系統,本市將配合中央統一規範。
 
  社會局說明,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各縣市政府「得」公布姓名及名稱。經查,本市在未升格前就於101年率先公告裁罰紀錄,是六都中最早主動公告裁罰紀錄的城市,但因該法並無明文規定公布期間,因此於108年時考量裁罰紀錄之參考性後,改以公告近3年違反兒少權法之行為人名冊供民眾查閱。
 
  社會局指出,民代指稱桃園市成為查詢漏洞的說法絕非事實,市府自衛生福利部110年6月1日設置CRC資訊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專區」起,即落實配合於該專區登載裁罰紀錄。衛福部近期也已針對公告方式與區間有統一的規範,桃市府將配合中央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網站上的「裁罰專區」統一公告之內容及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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