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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限制出境已超過五年了,為什麼還不解除限制出境呢?」 某欠稅公司負責人陳君,當初因為拗不過父親的要求,而答應擔任公司負責人,實際上是由其父親經營,父親誤聽信朋友之言,沒能穩健經營而欠下一筆筆的債務、稅金,終致離家避債不知去向,當然這些債務也自然而然的落在陳君身上。

 

由於陳君之前便遠赴泰國工作,故稅務局的限制出境實際上未能限制到他,惟經過數年後,因限制出境法令修正,陳君心想已過了五年且因想回來探望高齡的母親,便買了機票回到了久違的台灣,經數日與母親相聚,終究到了該回到工作崗位的時候,通關時才知「被限制出境」,心情急速的盪到了谷底。

 

陳君此的限制出境乃是被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函請移民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的,便將整個案件的承辦過程及作業的法令依據一一的向陳君說明,並隨即與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書記官聯絡,陳君說明:「其實那些稅金並不是我惡意欠下的,是我父親……,我有不得不出境回到工作崗位的迫切需要,請書記官網開一面,讓我分期繳納以換得出境之解除,……」感受到陳君繳納稅款的誠意,同時也了解法律不外乎人情,故積極的與書記官研究,如何來幫助眼前這位非自身惡意欠稅但又急需出境保住工作以養家餬口的陳君?

 

終於,與書記官的上級長官行政執行官取得共識,即令陳君在兩天內先繳納欠稅金額的二分之一、其餘的二分之一則以符合「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的方式讓陳君分期付款繳納並取具擔保人切結之擔保書,如此,執行分署便解除了陳君的限制出境,陳君也如願的得以出境回到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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