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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到車輛行駛在道路上,並未觸犯到相關道路交通管理規定而被處罰,為何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罰鍰?
該局說明,一般車輛之使用牌照稅在每年4月份開徵,而營業用車輛則分為兩期分別在每年4月份及10月份開徵,除經核定免稅者外,領有牌照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按時繳納,如有欠稅未繳清,繼續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雖然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但是已經構成觸犯使用牌照稅法違章行為,除應繳清欠稅或補繳稅額外,還要處欠稅金額1倍以下之罰鍰。
以最近在10月份開徵的營業用車輛104年度下期使用牌照稅為例,其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04年10月31日,如果在接獲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後,逾繳款期限屆滿後30日(即104年11月30日)仍未繳納,又將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上被查獲了,除須繳清原欠稅款及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處使用牌照稅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記得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被處罰。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tax.gov.tw/)查詢相關訊息,或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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