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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臺北關昨天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 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之。前項所稱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上述規定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經由紅線(應申報)檯,主動向海關申報,以免受罰。旅客對其所攜帶行李物品通關有疑義時,應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
臺北關指出,近來發生入境旅客攜帶價值超逾免稅範圍之行李物品,未主動申報遭罰案件數起,該關再次呼籲旅客入境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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