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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導報.jpg - 103相簿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包括因修繕信託財產之房屋所負擔之修繕費或因信託財產所生之房屋稅或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不繳納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稅捐稽徵機關仍可對欠稅之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有信託財產,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都要確認稅捐繳納情形,以免信託之財產被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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