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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羅小姐電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名下閒置土地要出租,將由承租人自行興建餐廳營業使用,如雙方約定房屋產權歸屬地主,並直接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要不要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土地承租人自費興建房屋,若以承租人自己為起造人取得使用執照,非屬契稅條例規定的課稅範圍;但以羅小姐的情況,如果地主與承租人約定以地主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實質上是地主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依民法第398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應按買賣契稅稅率6%申報納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如屬上述應報繳契稅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752至2757、2762至2767。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至218。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及122。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至109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至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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