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退稅車主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並備齊相關文件親洽辦理即可當場退現金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無欠稅車主如有溢繳使用牌照稅申辦現金退稅時,車主本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及相關文件赴該局消費稅科櫃台辦理,即可當場領取退稅現金,但是如車籍異動當日即逕赴該局申辦現金退稅,應於洽辦前先以電話確認,避免因資料尚未更檔以致車主徒勞往返;如受退稅人為身心障礙者,得填具委託書並備妥受退稅人及代理人雙方身分證正本、印章及檢附相關文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如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電話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或3326181轉2453至2458,該局派有專人為您服務。 

完成車輛檢驗並不代表無欠繳使用牌照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車主反應,其車輛已定期辦理檢驗,且監理機關或代檢驗廠商均未告知其尚欠使用牌照稅未繳納,後經查獲,被處以1倍之罰款而深感不解?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並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不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之限制,車輛雖已辦妥定期檢驗,並不代表使用牌照稅已繳清,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該局特別呼籲車主,於辦理車輛定期檢驗時,請務必檢視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以免因欠稅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而受罰。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或3326181轉2453至2458,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已稅車牌掛在報停車輛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納稅人將己經繳納牌照稅之車牌,移掛在報停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上開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又現行使用牌照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由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故財政部乃於日前核釋,納稅人將己經繳納牌照稅之車牌,移掛在報停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局特別籲請車主注意,千萬勿貪圖一時方便,隨意移掛車牌,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如[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電話查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或一般電話:3326181轉2453-2458,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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