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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世傑平鎮報導】「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於99年第3次平鎮市務會議修正通過,並經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訂於9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平鎮市長陳萬得指出,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方案於平鎮市務會議修正通過,將於10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符合規定者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一、補助條件:
(一)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於本市至新生兒出生日止須滿三個月以上且繼續居住者。
(二)出生之新生兒須初次設籍為本市市民者。
(三)申請人為合法婚姻者。
(四)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其配偶在本市設籍三個月以上者,可比照規定辦理補助。
二、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切結書。
(二)出生證明。
(三)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之印章。
三、申請期限:自生產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四、補助金額: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每胎補助新台幣五千元整。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
五、相關資料及應備文件請至平鎮市公所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業務申辦流程參閱及下載

 

圖說: 市長陳萬得指出,「桃園縣平鎮市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於平鎮市務會議修正通過,並經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訂於99年10月1日生效施行,符合規定者每胎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標準。(記者吳世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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