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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1樓搭建棚架房屋稅之徵免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房屋1樓搭建棚架房屋稅之徵免與否?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現行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房屋係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其他附屬建築物,均屬於房屋稅之課徵對象。稽徵實務上,如經房屋稅籍清查發現,1樓搭建之棚架,已裝設頂蓋、樑柱雖無牆壁,亦屬房屋稅課徵範圍,應納入課徵房屋稅。惟考量其簡陋程度,評價時均依本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13點」簡陋房屋減成(最高減7成)規定,予以減價核定現值,併入原房屋稅籍計課房屋稅,通常增加房屋稅額確屬有限。

  該局針對99年11月24日媒體報導「加裝鐵窗補稅百元」所述內容澄清指明,該局近期並無以增建之小面積發單補徵36元或加裝鐵窗即予補稅等造成民怨情事。同時,稅務局亦特別說明,針對小額補徵案件,財政部因考量稅不及費,且易滋生民怨,甫於99年9月24日業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函明釋,房屋稅本稅、滯納金及罰鍰等,每次應補徵金額新台幣300元以下者,免徵。是以,房屋稅如經核定每次補徵稅額在300元以下者,亦已無需發單補徵。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民眾詢問在今年8月才購買的土地,本年度的地價稅應該由何人負擔,是否按取得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期間按月分別計算?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徵收一次,其課稅期間雖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惟該年度之納稅義務基準日係以當年度8月31日為認定之基準,也就是說在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以當年度擁有土地期間的月份計算地價稅。所以,民眾在8月間取得土地所有權,雖然到年底為止,只持有該筆土地5個月期間,仍必須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民眾在買賣土地時,雖可以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該年度雙方地價稅的繳納比例或由何人繳納,但這些都是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行為,不因此而變更納稅務義務人應負擔公法上繳納地價稅的義務,仍應就當年度8月31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核發該年度地價稅繳款書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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