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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世傑桃園報導】一名戴姓男子日前於桃園保障垃圾場河川違法電魚,遭海巡署第二三岸巡大隊逮獲,因保障垃圾場所屬海巡署轄區,督巡勤務時發現保障垃圾場有不法民眾非法利用電氣捕魚,隨即實施蒐證並逮捕一戴姓嫌犯,依違反漁業法第48條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法令規定,非法利用電氣捕魚,將嚴重破壞生態資源,且違反漁業法第48條所稱之「使用毒物、炸藥或電氣非法採捕水產動植物」,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副大隊長潘信吉說,大隊同仁日前於保障垃圾場發現一中年戴姓男子涉嫌電魚,經蒐證查緝,原來戴員於去年也曾遭本大隊查緝到案,今日又犯,全案已將戴姓男子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當然,民眾應需按正當合法方式採捕魚類,不可非法毒、炸魚或電魚,以免破壞漁業資源又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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