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經移轉後須重新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有部分民眾誤認新買房屋如前手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以繼續沿用,而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往往在收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卻因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後,不論係繼承取得、親屬間之贈與、買賣等,新所有權人雖作自用住宅使用,仍必須重新提出申請,方能享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指出,土地經移轉後,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若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應重新申請方能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局提醒民眾,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住宅社區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可申請優惠稅率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為農業用地經申請為開發基地,並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該用地之地價稅可依其開發計畫主要用途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體育場所用地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通過之高爾夫球場、住宅社區、遊憩設施區、工業區等開發計畫,其土地經開發計畫而變更編定之國土保安用地,整體上仍屬該開發計畫之一部分,應依該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用途使用,與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保育使用之農業用地有別,尚無土地稅法第22條課徵田賦之適用;惟是類土地經財政部核定,如土地所有權人依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及經核定之開發計畫用途使用,可依其開發計畫主要用途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自用住宅用地、第18條工業用地、體育場所用地等特別稅率,或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規定徵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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