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針對環保署101年3月15日函文撤銷桃園縣政府友達廢水展延許可,桃園縣政府嚴正表示,友達公司已經提出環評差異分析,且提出經濟部出具之新事證,環保署不應未經環評審查,就撤銷桃園縣政府核發之展延許可;縣府絕不接受,並依法提出訴願。

  吳志揚縣長指出,桃園縣政府絕對不能讓桃園縣和新竹縣民飲用不合標準的水;因此只有放流水改善的問題,沒有改排的問題。如果放流水符合排放的標準,縣政府絕不可違背廠商設廠時的信賴保護原則。

  吳志揚縣長甚至要求環保署,應儘速依據友達公司檢附經濟部3月13日公文提供的新事證:自來水公司在兼顧用水需求及產業發展大前提下,霄裡溪將不再為飲用水之水源。從速召開環境差異分析的審查會,做出法律最終界定。

  吳志揚縣長指出,既然環保署發佈之新聞稿證實霄裡溪新竹段之水質,無論飲用、灌溉都已無沒有問題,為何不進行友達公司提出的環境差異分析審查,還要再做撤銷桃園縣政府核發展延許可?

  桃園縣政府指出,經濟部已於友達光電向環保署提出環境差異分析,要求恢復在桃園縣霄裡溪原廢水放流口排放後;於3月13日函覆友達公司、環保署和桃園縣政府,確認新埔淨水場取水口自94年起及以後都不會取用霄裡溪水源。據此,環保署理應依據此新事證,儘速依法召開環差會議審議。縣府在環差審議未做出決議前,基於對友達公司過去申請設廠合法性之信賴保護原則,暫予同意展延原排放許可證一年,絕無違法情事。縣府基於對環保署的尊重,一直秉持依法行政之原則。有關環保署依據環保署第177次環評會議結論,要求桃園縣政府應在友達公司將廢水改排老街溪後,才可核發廢水排放許可。但是環保署引用「以變更承受水體作為准許展延之前提」之字句,並非當初環評決議文中之文字。因此,環保署引用之法條已屬不當。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指出,友達排放至霄裡溪之放流水,仍受國家放流水標準及更嚴苛環評承諾的嚴格規範及檢驗,縣府亦要求兩公司確實削減放流水導電度的改善措施,使放流水下游新竹縣引灌水體水質導電度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足見目前縣府及廠商均致力於避免影響霄裡溪下游承受水體用途。該案爭議應回歸環保署辦理89年華映及91年友達環評審查之際,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早已多次提出「霄裡溪如為飲用水源及其下游有取水口,則不應開發或以短線排至取水口下游」及「分析對下游水體利用之影響」等具體審查意見及要求事項,環保署未切實查明霄裡溪是否為飲用水源之事實,即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因應措施,致造成後續陳情抗爭之不斷。

  桃園縣府環保局強調,自來水公司自93年起,即將臨時取水口設於霄裡溪及鳳山溪匯流處上游迄今,未再取用霄裡溪水源。唯環保署於96年逕依自來水公司於環評會議未列入會議紀錄之「口頭表示」承受水體霄裡溪「已規劃為飲用水源」,即作成友達放流口改排老街溪之決議,造成桃園和新竹兩縣爭議不斷擴大。

圖說1: 吳志揚﹝中﹞指出,桃園縣政府絕對不能讓桃園縣和新竹縣民飲用不合標準的水;如果放流水符合排放的標準,縣政府絕不可違背廠商設廠時的信賴保護原則。﹝資料畫面﹞

圖說2:環保署撤銷桃園縣政府友達廢水展延許可,桃園縣政府嚴正抗議!桃園縣政府絕不接受,並依法提出訴願。﹝2011資料畫面;不合標準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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