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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針對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因經營不善,未依約繳交變賣價金,環保局在二審仍維持勝訴,一旦取得權利金該局即撥發相關鄉鎮市公所。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表示,昨日針對議會審查環保局預算時指出,北區六鄉鎮市資源回收物,自97年6月1日起,統一交由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場股份有限公司細分類回收。但,該公司因經營不善,未依約繳交變賣價金(即經營權利金);縣府於98年12月1日起終止契約。
目前縣府與北區聯合資源回收細分類廠公司已進入訴訟階段。法院於99年9月30日宣判,北區公司向縣府求償1億2,819萬4,229元案,遭駁回。縣府反訴請求北區公司支付經營權利金2,448萬3,596元案則成立。唯,北區公司不服桃園地方法院法院民事訴訟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北區公司上訴案,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0年10月27日宣判,北區公司上訴駁回。
縣府環保局表示,北區公司後續若未提上訴,該公司則應依判決結果支付經營權利金2,448萬3,596元(利息另計)。
環保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長呂明錡表示,雖然北區公司自98年12月1日遭縣府終止契約,縣府環保局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經專業評估後,已將南區廠服務轄區擴大為全縣,俾使本縣垃圾處理政策賡續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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