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國興桃園報導】立法院111年4月19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111年11月30日起施行,本次修法重點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新購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及投保強制車險後,始得行駛道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上路,將處以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新制上路前所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必須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否則最高可開罰新臺幣3,600元,另「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將被「沒入」。

 

騎乘電動自行車應戴安全帽、不能載人及酒駕、不得任意改裝,行駛車速應在25公里以下,全台約有65萬台無牌照的電動二輪車(統計至2022年4月止)且桃園市外籍移工人數居全國之首,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業於微型電動二輪車新制施行前,針對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行駛、超速及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等項目,擇外籍移工聚集地區及違規熱點(含民眾檢舉地點)加強取締,截至10月31日止,共舉發電動自行車未經審驗合格45件、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116件。

 

強制責任險是保障車輛駕駛人體傷最基礎的保險、掛牌管理才能敦促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並防範不法,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在新制上路前將提高宣導能量,施行日起也將嚴正執法,請微型電動二輪車選用者務必遵守相關規定,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圖1、2、3:新制上路前所購買的「合格」電動自行車,必須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領用並懸掛牌照,否則最高可開罰新臺幣3,600元,另「未經審驗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將被「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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