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村水碓15-1號協明化工新屋廠,昨日上午11點多鐘發生儲槽爆炸意外,所幸並未波及到廠內毒化物堆置和運作場所,環保局和環保署毒災應變隊據報隨即前往援救,並督促做好環境污染的善後作業。
 協明化工新屋廠廠內有多達10公噸以上的毒化物,桃園縣消防局在接獲工廠爆炸的通報後,立即通知桃

園縣府環保局和環保署毒災應變隊前往救援。環保局即時抵達爆炸現場,所幸只是發生爆炸並未波及到毒化物,因此,環保單位毋需進行救災作業;經現場檢測,空氣中硝酸成份也低於標準值,不致對人體造成危害,毋需進行人員疏散。
 

環保局確定只是工廠內硝酸儲槽爆炸飛出廠外約10公尺,經量測廠外溝渠之廢水ph值1,屬於強酸,環保局當場要求廠方人員圍堵於工廠內。洩漏到廠外的廢水則以沙包圍堵,並立即抽回貯槽,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環保局在爆炸現場確定安全虞後,進行環境稽查,由於該廠發生爆炸救災時,廠區內的廢水流入週邊渠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廢酸液污染水體。
 

另外,環保局還發現該廠後方溪邊駁崁有2支先前遭環保局封閉之排放口,其中有一支塑膠套頭已經拆除,廢水逕行排放,且ph值為0.82。由於該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卻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兩條法令,最高將可罰處新台幣90萬元。
 

環保局表示,協明化工新屋廠在99年12月30日也曾發生爆炸案,當時也曾被環保局罰處14萬元。

1、桃園縣新屋鄉埔頂村水碓15-1號協明化工新屋廠,11日發生爆炸意外,所幸並未波及到廠內毒化物堆置和運作場所,縣府環保局當場要求廠方將洩漏到廠外的廢水以沙包圍堵,並立即抽回貯槽,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 協明化工新屋廠爆炸意外發生後,桃園縣府環保局隨即派員 前往援救和督促做好環境污染的善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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