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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612豪雨造成農業災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年6月13日農授金字第一o一五o八o二六三號公告桃園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補助首年貸款利息百分之五十,以減輕農民負擔。
  

桃園縣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6條規定,給予補助對象為申借公告低利貸款之農民。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縣府將補助首年貸款利息百分之五十,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
 

 申借本貸款之農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申借貸款之農民應自該公告之翌日起十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貸款經辦機構於受理後二十日內審核撥貸。
 

 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十日者,得由鄉(鎮、市)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申借貸款之農民應於102年8月31`日以前持貸款經辦機構核貸,證明及利息繳交證明文件,送交轄區農會,農會應於102年9月30日以前檢附補助計畫書及前款證明文件向縣府提出補助之申請,經縣府簽奉核准後撥款。

﹝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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