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根據民眾陳情,8月30日於中壢市查獲未領有排放許可證的元生實業公司,將事業廢水排放至廠外排水溝渠,污染環境,環保局除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限期改善,並將裁處最高金額可達36萬元之罰鍰。
  

環保局接獲民眾反應,指稱有污油及廢水及化學藥劑排入水利溝渠,並產生異味。稽查人員接獲通報後立即趕往污染現場,進到廠內,發現該廠係從事鋁製品製造,其作業區水研磨拋光產生之廢水,未經處理即以管線排放至廠內雨水溝,再排放至廠外排水溝渠。
  

環保局表示,元生實業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現場檢測水溫30.1℃、pH值9.2,pH值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另於廢水排出口採樣,送驗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等項目,並依檢測結果,再依裁罰基準,裁定罰款金額。
  

元生實業公司私接暗管將廢水繞流排放,明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環保局除限期改善,依法至少處10萬元罰元,並告知對方未取得許可證前,不得再將廢水任意排放至廠區地表和廠外,否則不排除以惡行重大勒令停工。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長陳世偉感謝熱心民眾循各種途徑,提供污染事實和線索,讓環保局稽查人員得以在最快時間抵達污染現場展開稽查作業,裁處告發遏阻環境污染。

中壢元生實業廢水排入溝渠, 環保局除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限期改善,並將裁處最高金額可達36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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