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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係以建物權狀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該部分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某甲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土地,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或建築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316-969將有專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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