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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縣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基地出售時,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未辦保存登記無法檢具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供核,可先向地政機關申請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表」,再檢具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轉238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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