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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陳先生所有本縣桃園市法政段土地,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陳先生本人雖在該地上房屋設有戶籍,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因土地上之房屋為其哥哥(即旁系親屬)所有,依規定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果超過9月22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哦!如您對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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