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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艾芸桃園報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103年12月1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3年12月13日正式施行。 修正條文中包括了:女性員工一年至多可請12日的生理假和21日的非住院普通傷病假,共計33日,合計超過非住院普通傷病假30日範疇的3日生理假,雇主原可不給薪,現修正為雇主必須給半薪;女性員工懷孕期間,可申請5日有薪產檢假;男性員工可申請的有薪陪產假,從3日延長為5日;育嬰留職停薪方面,受僱者在事業單位任職期間只要滿6個月就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共同生活的勞工,在共同生活期間亦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另外僱用員工25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除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外,尚須提供哺(集)乳室。且現行有關性別歧視的罰則亦大幅提高,由現行10萬元至50萬元,提高到30萬元至150萬元。由前述修法條文可知,現行社會逐漸重視家庭與職場的平衡,雇主必需依法給予相關假別並維護其法定權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讓員工得以安心工作,避免誤觸法網。

 

雇主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訴,以維權益;如尚有勞動法令疑義,請電洽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諮詢(承辦單位:勞動檢查科,聯絡電話:332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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