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我國廢棄物輸出至中國大陸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告,中國大陸進口廢棄線物之管理規定,臺北關籲請輸出人注意。
臺北關表示,依巴塞爾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有權利禁止特定種類之廢棄物輸入,其他國家亦應尊重該決定,禁止該類廢棄物輸出至該國。另依「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輸出之廢棄物種類應為「非屬接受國禁止輸入者」。
該關進一步表示,依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查告,中國大陸進口廢棄線物之管理規定如下:(一)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之固體廢棄物。(二)進口廢五金電器可回收利用之材料應不低於廢五金電器總重量之80%,其中可利用之金屬含量應不低於廢五金電器總重量之60%。(三)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屬於「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第76項「印刷電路板」類固體廢棄物。
臺北關請輸出人於申請廢棄物輸出許可時,應注意前開規定,以免輸出貨物卻遭中國大陸拒絕而須辦理退運,造成人力物力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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