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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吳惠民桃園報導】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如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計算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
桃園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104年12月31日訂約移轉的土地為例,自訂約當日起算30日,最遲應於105年1月29日申報移轉現值,始可適用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如逾期辦理申報者,則按105年的土地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5年公告現值平均較104年調漲,提醒民眾如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約者,請把握在訂約日起30天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就可以適用104年度未調漲前的公告土地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達到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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