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國興桃園報導】立法院於110年12月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7條之2及第85條之1條文修正案,自111年4月30日即將施行,修法內容將檢舉項目限縮至46項動、靜態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等交通違規,其中動態違規項目,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之違規項目;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一般路段紅黃線臨停將不列檢舉項目。
(一)「動態違規」項目41項: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第31條第6項:未戴安全帽。第31條之1第2項:手持行動電話。第31條之1第3項:點燃香菸駕駛。第33條第1項第2款:(高、快速公路)未保持安全距離。第33條第1項第3款:(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第33條第1項第4款:(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第33條第1項第7款:(高、快速公路)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第33條第1項第9款:(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路肩。第33條第1項第11款:(高、快速公路)裝載貨物未覆蓋捆紮。第33條第1項第12款:(高、快速公路)未依標誌標線號誌行車。第33條第1項第13款:(高、快速公路)行駛禁行路段。第33條第1項第14款:(高、快速公路)連續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第33條第1項第15款:(高、快速公路)向車外丟棄物品。第33條第1項第16款:(高、快速公路)車輪、輪胎膠皮或機件脫落。第33條第4項:人員、車輛、動力機械違規進入高、快速公路。第92條第7項: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機於高速公路違規行駛。第42條: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如方向燈)。第43條第1項第1款:危險駕駛(蛇行)。第43條第1項第3款:迫近、驟然變換車道(逼車)。?第43條第1項第4款:於車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擋車)。第43條第3項:二車以上競駛競技。第44條第2項:車輛不禮讓行人。第44條第3項:車輛不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第45條第1項第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第45條第1項第3款:駛入來車道。第45條第1項第4款:多車道未依規定駕車。第45條第1項第6款:行駛人行道。第45條第1項第13款:機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第45條第1項第16款:占用自行車專用道。第45條第2項:未依規定避讓(警備車、消防車等)。第47條:違規超車。第48條第1項第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轉彎或變換車道。第48條第1項第4款:多車道轉彎未依規定。第48條第1項第5款: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轉彎未依規定。第48條第1項第7款:直行車佔用轉彎專用車道。第49條:違規迴車。第53條:交岔路口闖紅燈。第53條之1:行經大眾捷運系統共用號誌路口闖紅燈。第54條:違規行駛鐵路平交道。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靜態違規」項目5項:第55條第1項第2款: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併排臨時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之處所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佔用身障停車格。第56條第2項:併排停車。
桃警局交通大隊長張仁傑表示,根據統計,桃園市交通警察大隊110年受理民眾檢舉違規(臨時)停車計32萬169件,因應新制上路後可以預期的是,民眾對於一般路段紅黃線臨停將透過110或1999反映,屆時警方受理民眾檢舉違規停車徒耗許多警力。本次修法後,在警力上派遣一定會受到相當程度排擠,各警察交通相關單位已經啟動應變措施,隨時在取締交通違規的勤務上做滾動式檢討;同時呼籲民眾切勿因一時方便,致有違規情事發生,除易遭開單受罰外,另外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更需肩負刑民事肇事賠償責任,得不償失。並再次提醒全體用路人應遵守交通法規,共同營造桃園市優質交通用路環境。
圖1、2:4月30日新法上路,限縮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民眾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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