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張小姐電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期購買隔壁戶房屋,打算與原持有的房屋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新購的房屋還要遷入戶籍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嗎?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部分。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如以自己或配偶名義購買房屋及其土地與原持有的房屋日後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原房屋已擇一辦竣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戶籍登記,新購買的房屋即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且兩戶房屋僅計算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提醒,兩戶打通使用仍須合併計算自用面積限制,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新取得的房屋,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需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即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362至2368。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102至109。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02至106。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10至117。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02至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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