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規定,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可設置露營場,但不得位於水庫集水區、土石流潛勢區等19項環境敏感區內,且全區面積應小於1公頃,僅容許設置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各設施合計面積不得超過全區面積的10%【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長鄭文燦昨日上午主持市政會議,聽取觀旅局「桃園市旅宿新亮點─露營場輔導計畫」專題報告後表示,中央內政部及交通部觀光局等部會於今年7月20日修正公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露營場管理要點》,允許「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在符合低度開發前提下,先行取得土地使用許可、再辦理露營場設置。
桃園目前共有149處露營場,其中有8成皆位於復興區,分為「已設立或符合設立條件」、「可輔導設立」及「設立成本高或無法設立」3類,目前將以輔導先行,由市府觀旅局邀集地政局、水務局、環保局、消防局、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分階段輔導符合條件者申設露營場,並協助無法設立者轉型及退場。 鄭文燦說明,桃園市149處露營場中,依輔導難易度分為3類,第1類「已設立或符合設立條件者」計30家,此類包含了已設立之休閒農場及位於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的露營場等;第2類「可輔導設立者」計82家,多位於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是未來需要輔導的重點對象;第3類「合法設立成本高或無法設立者」計37家,多位於環境敏感區或土地區位無法容許設置露營場,未來需輔導轉型退場。
鄭文燦進一步說明,依現行規定,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可設置露營場,但不得位於水庫集水區、土石流潛勢區等19項環境敏感區內,且全區面積應小於1公頃,僅容許設置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各設施合計面積不得超過全區面積的10%,並以660平方公尺為限;其中管理室及衛生設施面積又不可超過所有設施面積660平方公尺的30%,且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規定嚴格。預期輔導露營場既有設施合法化的過程中將面臨挑戰,請觀旅局持續輔導,逐步朝合法化邁進。
觀旅局長楊勝評表示,觀旅局將分3階段輔導露營場申設,第1階段為「露營場基礎資料盤點」,針對桃園市露營場現況調查及提出分級管理計畫,目前已經完成;第2階段為「輔導申請登記」,預計於112年辦理露營場許可使用及設置登記輔導;第3階段為「露營場經營輔導及產業優化」,除輔導露營場經營管理,也將推動優質露營場選拔、特色露營場行銷,以營造桃園優質露營品牌。
楊勝評指出,桃園目前多數露營場為縮減設施面積後可合法設置,輔導設立過程中,除辦理法規說明會、提供專線諮詢、前往現地個案輔導,也因本市露營場多位於復興區,因此每周1次由專人至復興區駐點,就近提供諮詢服務。此外,因露營場設置涉及土地容許使用、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公共安全等各項法令,將與相關單位組成小組,協調露營場申設時所涉及各管法令審查認定問題,並透過輔導計畫持續推動本市露營場合法化及蓬勃發展。
圖1:桃園市觀旅局長楊勝評於市政會議,進行「桃園市旅宿新亮點─露營場輔導計畫」專題報告。
圖2:桃園市水務局長劉振宇於市政會議說明,復興區露營地分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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