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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上興建農舍或農業用房屋 仍應按實際使用情形徵免房屋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來民眾詢問桃園市地方稅務局,在農地上興建的農舍或農業用房屋,是否就不用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因此,不論農舍或農業用房屋皆屬於房屋稅課稅範圍,仍應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徵免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農舍或農業用房屋中有使用情形為專供飼養禽畜房屋、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或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等使用,可依房屋稅條例規定申請免徵房屋稅。

 

不過,農舍或室農業用房屋若是供營業使用、住家使用或空置時,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若有符合上開免徵規定,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請在減免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以節省房屋稅負擔;超過30日才提出申請者,自申請當月起才准予免徵。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可去電查詢,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412至2420、2422。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305至310。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2至204。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3至206。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2至208。

 

持假扣押 假處分裁定之執行名義可查調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近日接民眾詢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可否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之執行名義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

地方稅務局表示,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其他執行名義」係指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和解、調解、公證書及其他依法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倘若債權人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等載有以提供擔保為條件之執行名義,無須檢附擔保提存書等條件成就證明,即可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等資料。

該局進一步提醒,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自不得再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等資料。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03)332-6181分機2324至2328。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09至510。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314至315。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311至312。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303至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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