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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應納稅捐逾期未繳 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恐遭強制執行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針對信託財產應納稅捐逾期未繳,受託人之自有財產恐遭強制執行,提出說明。

 

地方稅務局表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或房屋稅,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受託人乃是單獨負擔稅捐債務,並非與委託人或受益人負連帶責任。

 

因此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應納之稅捐如逾期未繳,稅捐稽徵機關得就受託人之財產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期衡平信託法另有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並向受益人求償,該受償之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等保障規定,因此受託人不得主張僅以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之客體,受託人之自有財產亦為執行機關之強制執行範圍。

 

稅務局提醒,許多人為了老年長期照顧需要,或擔心財產遭他人覬覦而被侵占或是在短期內被揮霍一空等不同需求,而將財產交付信託,受託人應注意善盡管理財產之義務,按時繳納各項稅捐,以免自有財產遭強制執行。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總局 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中壢分局 4515111分機402、407-409。大溪分局 3800072分機308、309。楊梅分局 4781974分機308、309。蘆竹分局 3528671分機312、313。

桃市府環保局針對美福公司火災案提出聲明

遭訴委會撤銷原處分 已建請環保署修法以符社會期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桃園市府環保局昨日針對美福公司火災案提出聲明如下:

一、 空污法處分歷程:美福蘆竹公司於111年3月11日發生火災,因大火產生大量粒狀污染物及異味,嚴重影響周邊空氣及居民生活品質,環保局於111年5月4日依違反空污法第32條規定第1項第3款規定:「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並依比例原則依同法第67條裁處美福公司最高額度新台幣500萬元罰鍰。惟美福公司不服原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院環保署訴委會111年8月19日認為美福公司對於起火地點是否有完全支配管理力?火災是否為訴願人操作上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所致?不無疑義,因而撤銷環保局處分。

環保局收悉後,積極再蒐集相關事證並依據火災調查資料認定美福公司因電氣管理不當導致發生火災,審認該公司違反空污防法第32條規定,遂於111年9月27日裁處該公司最高新台幣500萬元罰鍰。美福公司不服,再次提出訴願表示均符合消防規範且無缺失。環保署訴願委員會112年1月6日合議認為,空污法32條第1項第3款立法意旨在於,「未符合堆置物特性之不當管理行為而導致堆置物自燃之情事」,是以所謂「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應當限於因堆置物品而管理不當。故經檢視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結論,「起火原因排除自燃性物質引火、外人侵入引火及微小火源(菸蒂)引火之可能性」、「依現場人證、物證及影像證據分析,研判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再次認為美福訴願有理,撤銷第二次處分。

二、廢清法處分歷程:美福公司火災場址煙燻廢棄物未依規定貯存並依限清理,造成殘留惡臭物質,環保局認定屬情節重大,於111年4月19日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採最重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美福公司不服提起訴願,案經及桃園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原處分之適法性,111年10月4日撤銷該局裁處書,另為適法處分。環保局於111年11月11日另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第63條之1第1項規定,重新裁處罰新臺幣6千元。

三、 環保局精進作為:

(1) 建議空污法儘速修法:環保局從美福倉儲大火空污問題已注意到現有法律面與實務面以及民眾期待重大落差:桃園市轄內設有許多大型倉儲,且有實際從事肉品或食品之儲存、運輸等,也因要保持低溫需耗費大量電力,故實務上若管理出現瑕疵生成燃燒,容易造成大量空氣污染物影響居民。

現行空污法32條第1項第3款立法意旨在於,「未符合堆置物特性之不當管理行為而導致堆置物自燃之情事。」卻排除工廠在實務上所有機電設備、消防通風設備的管理,僅以物品自燃為告發要件。如此,恐因該類型倉儲火警造成大量空氣污染物,產生民怨,環保機關卻無法可罰,展現公權力。故環保局建議環保署應依地方政府所遭遇之實務與民怨適當修法,以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之期待。(2)建議廢清法擴大列管範圍: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部分,環保署112年3月9日函復該局,美福公司(倉貯業務)非廢清法指定公告事業,該局已再建議環保署將倉貯業務納入指定公告事業,以擴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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