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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導報1.jpg【記者吳世傑桃園報導】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局呼籲,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對於工作性質有居家工作可能者,是否調整為居家工作,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妥為約定。而原就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
 
  惟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事業單位仍應以勞工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勞動部官網已設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詳細內容可至勞動部網頁查詢。(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30/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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