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jpg - 103相簿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酒販賣場所應標示警示圖文規定,如: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將自1月1日起施行,市府財政局呼籲尚未依規定標示之酒販賣業者儘速辦理,以免受罰,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共同協助民眾建立正確飲酒觀念。

 

按菸酒管理法第3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之警示圖文,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並應固定附著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所稱酒販賣業者,指經營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另餐飲業者如有販售酒品,亦應依上述規定明顯標示警示圖文;至所稱其他適當地點,指使消費者清楚可見該警示圖文之處所,例如:收銀櫃檯、營業廳之牆面等。違反者,依該法第55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財政部國庫署已將上述內容刊登於該署網頁(http://www.nta.gov.tw) 之「最新消息」;警示圖文範例歡迎業者自本網頁訊息附件下載運用或就近洽市府財政局索取警示圖文後張貼。如有疑問,亦歡迎電話洽詢財政部國庫署員科長旭潔,電話:02-23979491轉分機510或請洽本府財政局金融菸酒科(聯絡人:吳秋霞 電話:03-3322101轉分機5531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的頭像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地方新聞

    臺灣導報桃園新聞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