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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國興桃園報導】農曆春節即將到來,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 (下稱消保官)聯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新竹分局人員至桃園市漁港及市場攤商抽檢,共檢查181台磅秤。另聯合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桃園市3家不同賣場抽查,共查核18家業者之食品禮盒外包裝之食品標示內容及價格標示。 
  

為確保民眾交易使用之磅秤計量準確,消保官聯合標準局新竹分局人員,於113年1月9日赴桃園市新屋區永安漁港,檢查鮮魚區、熟食區及乾貨區等攤商共計68台磅秤,67台磅秤合格,1台磅秤不合格;於1月11日赴桃園市中壢區興國市場,檢查蔬菜、水果、熟食、乾貨、海鮮、豬肉及雞肉等攤商共計113台磅秤,112台磅秤合格,1台磅秤不合格,總計179台磅秤合格,2台磅秤不合格,磅秤合格率達98.9%。對於檢查合格之磅秤,由標準局新竹分局人員將度量衡器檢查合格單黏貼於磅秤上;對於檢查不合格之磅秤,標準局新竹分局已加貼「停止使用」單,並由該分局持續追蹤列管。消保官提醒民眾,若發現攤商使用之交易磅秤沒有黏貼「同」字檢定合格單或疑有斤兩不足情形,可向標準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訴檢舉,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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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其標示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等事項。此次所查核之茶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免營養標示。另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說明,包裝茶葉部分,自國外輸入茶葉,販售至下游廠商,應標示清楚其原產地(國)。原料若使用外國茶葉及臺灣茶葉混合後包裝,原產地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原料若使用外國茶葉,原產地應標示該外國國名;原料若使用臺灣茶葉,原產地應標示臺灣。散裝茶葉部分,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  
   

消保官提醒,民眾購買年貨應儘量選購商譽良好、包裝完善及標示價格的食品,並仔細閱讀標示內容,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消費問題,可於上班時間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諮詢。


圖說1: 消保官聯合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人員至3家不同販售通路,共查核18家業者之18件食品禮盒,稽查結果全部均有標示價格,食品標示亦全部合格。
圖說2: 消保官提醒民眾,若發現攤商使用之交易磅秤沒有黏貼「同」字檢定合格單或疑有斤兩不足情形,可向標準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訴檢舉,以維護買賣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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