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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稅務須知,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由於農業用地移轉,買賣雙方權益係互相衝突,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的實質效果,僅是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因此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土地承受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負擔。
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如果准許債權人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因而不利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與民法代位權之行使,單純為保障債權人之權益有所不同,所以法院拍賣之農地,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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