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徐先生詢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何會收到曾祖父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地價稅繳款書? 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死亡,未辦妥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有數人時,全體繼承人為公同共有,除非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全體繼承人皆負有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徐先生之曾祖父原所有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稽徵機關發單課徵地價稅時,僅會對其中一位繼承人寄發繳款書,並對全體繼承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徐先生可洽其他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繼承人協議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如全體公同共有人皆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且對核定稅額未申請復查及更正,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會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全體公同共有人,對繳款書負有連帶繳納義務,故每一位繼承人皆可能會被執行,且無法指定對特定人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服務。總局:3326181分機2586、2588~2589。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402~408。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08。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8。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12。
原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 重新申辦如符合特定條件 可追溯免稅 【記者徐玉英桃園報導】有民眾曾小姐電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名下車輛是供同戶籍的身心障礙者(祖父)使用,已免徵使用牌照稅,最近因工作關係,考慮舉家搬遷到桃園,是否可持續免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的車輛,於車籍地址變更縣市別移轉管轄後,車主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重新申請免稅,例如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是遷徙至同一戶籍地址且其他條件仍符合前述規定,可接續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是供同戶籍身障者(父親)使用之免稅車輛,於父親死亡後,如該車輛仍供同戶籍另一身障者(兒子)使用,只要查明其父死亡日前至重新申請免稅日,車主與兒子都設籍於同一地址,且符合相關法規,在重新申請免稅後,亦可追溯免徵使用牌照稅。 民眾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52至2460。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603至609。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11至212。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8至209。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7及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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